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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实行三包意义重大 条款应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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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汽车实行三包意义重大 条款应更加细化
9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其官网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与10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消息一出,即受到行业、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关注。

为何在2004年就已征集过意见的汽车“三包”规定如今又有了新进展?新发布的《意见稿》有何亮点,有哪些不足之处尚待完善?消费者、经销商对此法回应如何?9月26日、27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质检行业的专家、法律专业人士、汽车经销商、汽车消费者,得到各方对《意见稿》的多角度全方位的解析。

政策解析

中国质量协会樊天顺:《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可以实施退货

6年之后,旧事重提,《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与上次相同的是,谁也无法确定它会不会再一次被搁浅;与上次不同的是,如今,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突破一亿辆,汽车已经由一种少数人的奢侈品变为多数人出行的必备工具。更多的人因汽车而实现便捷出行,相伴而生的是,更多的人被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投诉无门”所困扰。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这个《意见稿》能够立法和实施,对汽车行业、对汽车消费者都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因为它明确了家用汽车修、换、退的具体问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为整个汽车行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了重要思路”,中国质量协会秘书长助理、用户工作部部长樊天顺对记者说。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共8章46条,明确规定了销售商的义务、修理商的义务、制造商的义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等多项内容,涉及到多数消费者所关心的问题,如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家用汽车的退换货条件与标准等。

《意见稿》明确退换车标准

一直以来,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汽车,我国大部分的经销商和厂商一直秉承着“生命不息,维修不止”的原则,消费者想换车、退车,可以说是难于上青天。而这一次关于家用汽车三包责任的规定,似乎让人们看到了退换车的希望曙光。

樊天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这一观点:“我觉得这一版的《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它明确规定了在三包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连修两次修不好或又出现新故障的,不用经过检测,就可以实施退货。”

硕众(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柴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质检总局发布的《意见稿》在制度上有进步的地方,比如明确了换车、退车的可能性,明确了销售商给付义务等,但也会出现产品的退货与换货均以修理为条件,故意拖延时间等问题。

柴旭引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说明问题: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意见稿》中对于维修中发现产品质量缺陷的,并未规定召回的情况。

三包有效期标准较低退、换货标准缺乏客观性

“《意见稿》二十条规定的汽车三包有效期标准有点低,在我看来,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该提高到5年或者10000公里,现在很多企业已经能做到这一点了。”张维云认为,现有法规的制定应该考虑到技术发展的程度和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且高标准会让很多厂家感受到压力,使得他们不得不重视产品质量。

“而且,《意见稿》有一个比较大的漏洞,即二十七条只规定了符合更换条件的整车在更换之后,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却没有规定关键零部件和总成更换之后的三包有效期。可以在这里附加一条,更换后的总成和系统,其三包有效期也应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张维云对记者说。

张维云之所以特别提到这一点,缘于他最近正在处理一个案件。“成都的一个消费者买了一辆进口的德国某知名品牌的汽车,发动机没跑一万公里就出现问题了,更换了一台之后跑了一万多公里又坏了,这个消费者担心的是,如果再换一台再跑一万公里再坏了怎么办,那时产品就出三包期了,需要花9.8万元去更换。这样的折腾消费者怎么受得了!”

所以,张维云认为,更换后的发动机应该重新计算三包有效期。他的依据是《意见稿》第十二条的规定: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其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既然生产线的产品三包有效期能达到3年或者60000公里,更换后的产品也应该达到3年或者60000公里。”

柴旭则认为,目前的《意见稿》对于车辆更换、退货标准不统一、缺乏客观性:“以二十四条第一款来说,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换货,但问题是车辆维修具有一定专业性,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消费者没有能力进行判断,只有销售商或者修理商有能力判断。车辆销售商作为比赛者的同时又是裁判者,因此在适用过程中退货义务可能流于形式。”

应把新能源汽车纳入三包立法范畴

具体而言,《意见稿》在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都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记者了解到,美国加州的“柠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产品的瑕疵可能使汽车在行驶时产生致命或致伤的可能,而消费者在至少向原厂或经销商通报达一次情况后,经过两次以上的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汽车买主可以要求厂商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不得对此拒绝。

“这条法规明显的好处是,它不要求检测。汽车本身是一个高价商品,汽车故障的检测,尤其是一些复杂问题的检测所花费的成本很高,对于一些低端车来说,其检测费用甚至会超过车辆本身的价格。如果仍然要求检测的话,操作起来会非常难。”樊天顺表示。

同时樊天顺补充说明了一个完善、明细的三包条例对汽车生产厂家的好处:“一个产品质量有问题了,修、换、退本身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汽车产品三包条例表面看,可能会对汽车生产厂家造成一定的压力,但实际上这个压力可以变为动力。它迫使汽车厂家更关注产品质量,把产品做得更好,避免过多出现退、换、修的情况,会相应降低由此产生的成本和损失。”

关键概念界定不明需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虽然肯定了《意见稿》出台的意义,虽然退车、换车将有据可依,但是争议和质疑依然存在。首先,很多人不相信汽车三包“难产”6年之后,这次能够“顺产”;其次,即使出台了,是否真的具备可操作性,而非流于形式,成为一纸文本被束之高阁。

樊天顺也表示出了这样的担心:“草案中多数条款都是非常原则性的话,是需要进一步考虑和细化的。拿二十四条退换货的条件——‘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来说,到底什么样的故障才算‘严重’,这个‘严重’由谁说了算,这是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问题。如果规定条款不明确,厂家和消费者可能就会相互扯皮。”

樊天顺认为,汽车安全问题与自行车、家电、手机等产品不一样,它涉及到动力系统、制动系统、操控系统、轮胎以及车辆本身的安全设置等诸多方面。像《意见稿》第二十三条那样简单列举是不行的,而必须非常明确地说明“哪些系统故障导致了什么问题,到什么程度”才可以退换。他以刹车为例,“比如规定刹车方面的故障,可以列举两个严重安全问题:刹车系统不灵敏,或刹车件被损坏了。”他建议,如果能立法,可以在法规的基础上再做一个实施细则,界定关键概念和情况,“这样的话,给消费者的退、换货提供很大的便利,也让经销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而且,汽车的三包条例在解决了车本身的问题后,还涉及到和车辆相关的牌照、购置税的问题。我认为,交管部门也应制定一个配套的实施细则跟三包法规并行。如果没有这个细则,这个汽车三包条例还是落不了地。”

对于很多消费者质疑的问题——即使有了细则,产品故障都符合退换条件,厂家能否顺利给退换,樊天顺认为,这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取决于监管部门是否能监督到位,“因为消费者每次维修都是有凭证、有记录的,如果确实符合退换条件,只要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大,问题是有望解决的”;另一方面取决于消费者如何利用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任何一个法规从出台到实施都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尤其涉及到产品三包这样的民事纠纷,主要看消费者能不能有效利用法律法规这个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建议补充生产商负连带责任

《意见稿》第四条指出,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有网友在微博上表示:“这明显是要把所有问题都让经销商扛。经销商,伤不起啊。”

“第四条规定首先肯定和明确了销售商的第一责任,这没有任何异议。因为任何一个顾客不管是买车、维修、退换车,直接接触的都是销售商,而不是生产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让销售商负首要责任的话,就可能造成消费者要与远隔几千里的生产商打交道,这个沟通的成本太高了”。樊天顺同时建议:“这条可以做出补充,让生产商和销售商为产品三包负同等的责任,但销售商的第一责任必须明确。”

最后,樊天顺强调,作为消费者,应该关注法规动向,并清楚理解相关法规,万一车辆发生故障,可以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状况。“消费者在消费时只需明白:哪些法律法规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哪些产品的问题是有专门三包法规解决的。”

法律人士观点

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张维云:

“目前来说,汽车三包没有专门规定,相关纠纷却非常多,案子一件接一件。虽然这个《意见稿》三包有效期标准较低,退换货条件比较苛刻,但是出台总比不出台好。”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张维云律师在9月2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作为一个有汽车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士,张维云在2005年就受北京律师协会邀请,为上一版汽车三包草案提出过意见。此次,他在仔细研究《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手头相关案件,对《意见稿》提出了几点建议。张维云特别指出,“很明显,《侵权责任法》应该作为《意见稿》的一个法源,将其加在第一条里,成为制定汽车三包规定的一个依据。”张维云律师对记者说。

法源上应参考《侵权责任法》

记者看到,《意见稿》的第一条是这样的: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张维云表示,汽车产品如果有缺陷,就涉及产品责任的问题,而《侵权责任法》的第五章专门规定了产品责任。“尤其是第四十五条,明晰了生产者、销售者对预防性民事责任应承担的问题,明文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张维云说,“我们的汽车三包规定实际上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即在汽车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其存在某种缺陷,要求厂商、经销商承担责任。第四十五条中因产品缺陷应该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包规定中的维修、换货、退货以及相关赔偿都是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形式而已。”

“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这个《意见稿》根本没有考虑到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和节能家用轿车的三包,这一部分的车辆有其特殊性”,张维云说。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将越来越多地走进民众的家用汽车消费选择中。同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2011年~2020年)》也提到,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500万辆,中/重度混合动力乘用车占乘用车年产销量的50%以上。

张维云告诉记者,他最近刚接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涉及到一辆日本原装进口的某知名品牌混合动力汽车,它存在的问题是,连接电池和驱动马达的电缆在不断的充放电过程中发热,把地板胶融化了,再老化一些就会引起自燃;同时其电池散热口设计在乘驾舱里的后靠背上方,很容易引起事故。“这个《意见稿》发布后,这个案子今天刚在朝阳区立案了”,张维云显得有些兴奋。

节能与新能源家用轿车与传统汽车不同之处在于,以电池替代了原有的燃油发动机。张维云对此表示:“电池、电缆、电线在工作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老化后很容易引起电路事故和火灾,而且这些问题在短期内还表现不出来。我的建议是,在第二十三条里附加一款专门的节能与新能源家用汽车出售的三包规定,同时建议延长退换期限和三包有效期。”

张维云坦言:“现在很多国内的汽车厂都在搞新能源汽车,国家也有相关政策扶持,但是政策再扶持,也不能以人的生命健康权做代价,汽车三包法案应该考虑到这一点。”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两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第二十五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第二十六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二十七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条件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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